条例法规

上海市系统仿真学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 第一条 按照《上海市系统仿真学会章程》规定,本学会设理事会,

    它是本协会的决策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 第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通过提请协会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二)解释协会章程;
        (三)执行协会大会决议;
        (四)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五)拟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协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通过提请协会大会变更或终止协会的决议;
        (九)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各六至八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 第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行使其职权。

  • 第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协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 第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一)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00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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