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法规

上海市系统仿真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三、学会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四、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五、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学会法人统一领导下,学会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应通过学会财务统一核算。
六、学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分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学会的财务工作。
七、学会财物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质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八、学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九、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十、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一、学会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二、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三、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十四、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五、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六、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七、学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均须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坐支。
十八、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账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费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十九、各项支出按学会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 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1. 学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万元),须作书面报告,交理事会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秘书长、理事长签核。
  2. 专项学术、科普、科技开发等项目费用支出(千元以上万元以下),在开展专项学术、科普等活动前,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做出较详细的书面预算,并报请理事会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秘书长签核。
  3. 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支出(千元以下),由分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审定同意、签核。

第四章项目费用管理

二十、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项目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的80%,每季度汇总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阅。金额在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必须报理事会审批。
二十一、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 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项目鉴定费等。
  2. 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3. 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包装、运输等费用。

  二十二、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二十三、学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十四、学会的现金,除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出借银行账户和支票。不属学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学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六章 其他

二十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20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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