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法规

《上海系统仿真学会对下属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学会下属的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促进分支机构积极作用的发挥,经学会理事会同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分支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接受本学会的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可制定工作条例,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学会理事会决定,由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需要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同意,由学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需要注销的,可以由学会理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作出决议后报学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学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分支机构注销后,由学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学会所有。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设立后,可以按照工作条例,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但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学会出面;分支机构的活动应冠以本学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在学会党组织领导下,应加强党建工作,确保分支机构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任期由学会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可以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该分支机构的最高领导机构,重大活动应由主任会议通过。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可以由学会理事会任免,也可以由分支机构成员单位民主推荐后,报学会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可酌情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自行发展会员。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报学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须按学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同时,应报学会理事会批准,发展的会员应为学会的会员。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自己会员中收取会费或接受捐赠,但收取的会费和接受的捐赠的所有权归学会所有,可以在学会统一的财务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或者按照与学会签订的协议执行。学会在加强对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可以收取一定比例(具体由学会自定)的费用。

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如果业务较多,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开设,但须经学会理事会批准,由学会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开设手续。分 机构开设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应报学会备案。分支机构较大的费用开支应事先向学会理事会报告,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分 机构的财务应接受学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会理事会通过,并由学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九条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学会理事会。

 

 

 

上海市系统仿真学会

2009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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